退役军人保障法心得三篇


军人 2024-03-31 13:39:03 军人
[摘要]心得体会是一种产生感想之后写下的文字,主要作用是用来记录自己的所思所感,是一种读书和学习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文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心得三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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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退役军人保障法心得

  退役军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退役军人的专门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于11月11日公布,立即引起广大退役和现役军人的广泛关注,其中的五大亮点更是广获肯定,被称为一部“有温度”的法律。

  突出对退役军人的法律保护。退役军人保障法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服务、管理、监督等作出了法律规定,强调要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完善的法律体系,为退役军人工作提供了根本性保障,是退役军人工作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同时,退役军人保障法对退役军人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服务管理等进行了系统规范,并规定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长期性、稳定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分工协调运行机制。退役军人保障法建立健全了中央和地方的工作运行制度,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再到基层组织,明确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责任划分,形成主体清晰、权责统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并将退役军人保障任务分解到部门、落实到组织、量化到岗位,做到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

  限定之期。退役军人工作的各个层次、不同主体分工协作,共同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精细化现代化保障退役军人工作。退役军人保障法在完善安置方式的同时加强移交接收、抚恤优待、服务管理等工作,体现了退役保障的精细化程度。例如,详细规定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对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不同军人群体开展精细化保障等。信息化是精细化保障的必然要求,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要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提供支持。

  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工作。退役军人保障法坚持把稳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底线思维,健全有利于退役军人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退役军人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退役军人就业形势总体稳定。退役军人保障法还明确,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同时要求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并加强了对退役军人创业的支持力度,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

  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优惠服务。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在创新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方面,退役军人保障法从法律上规定了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优待。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体现了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温度”。相信这部法律的出台,将为退役军人更好提供全方位、精细化的服务,增强退役军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让军人从军报国得尊崇、解甲归田受尊重。

第2篇: 退役军人保障法心得

  《退役军人保障法》共十章85条,内容很丰富,信息量很大。

  此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出发点是: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落脚点是: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这是制定本法的宗旨。

  第一条最后8个字“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表明了法理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这表明在权威性上,它仅次于宪法。

  在征求意见时,罗援将军曾建议:在该法起草依据中,除了《宪法》这个根本大法之外,还应该增加《国防法》、《兵役法》等上位法,以示政策的延续性。

  在正式出台的法律中,这一建议没有被采纳,表明《退役军人保障法》与《国防法》、《兵役法》之间,它们应该是一个平行对等、相辅相成的关系。

  这是此法的法律地位。

  有了宗旨和地位,后面的章章条条,才变得鲜活而有意义起来。

  1月1日起此法生效。对相关机构,它是依法开展保障工作的武器;对退役军人,它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有法就得遵守,违背就是违法,这概念要有。

  具体的条款,你得认真细读,理解领会之后,才能有效运用。不想学习的,看此文没有意义,说再多都是人云亦云。

  个人学习认为,此法最大的亮点是在第三章明确了“逐月领取退役金”这一新的退役安置方式,并明确了军官和军士都可以领取。

  这个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新生事物,它的标准、条件和待遇至今仍未被官方公布,造成很多猜测、臆想甚至谣言,为什么不制止令人费解。

  很多人拿“逐月领取退役金”和“自主择业”比较,认为只有逐月的待遇比自主好或至少差不多,这个新东西才有生命力。

  谁都希望逐月好,但好坏不能这么比。它们产生于不同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条件,各有各的政策和法理依据。

  如果逐月政策还没出台,你可以去努力争取让它更好,更符合你的预期。但不能以比较的方式,造成压力导致自主择业待遇降低或减损,这是不道德和恶性的竞争。

  说得再明白一点,要想更好你得努力争取,一旦政策出来就各回各家各找各妈。无数市场经验表明,恶性竞争只会导致两败俱伤。

  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而言,应该不攀不比、不等不靠,依据政策和法理依据,努力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军休论、相应论都是扯。

  很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学习《退役军人保障法》,只看84条第二段话,个人认为这是不对的。

  这是属于全体退役军人的保障法,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也属于其中之一,除了自主择业政策明确的各种待遇外,毕竟此法还明确了很多普惠性的待遇可以享受。

  在第六章第48条,明确了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叠加这个词好懂,就是你加吧不嫌多,不是非此即彼的意思。

  你越学习,会越觉得有点意思,它里面还有很多可以直接用来维护权益的条款,自己找找看,对目前的情况还是蛮对症的,就看你用不用、怎么用?

  最后,还是再看看84条第二段吧。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句话整个是对历史的肯定、尊重和认可。

  “本法施行前”:这是一个时间界定,“前”是相对于“后”而言的,前面的老人老办法,后面的新人新办法,所以说逐月和自主不要攀、不要比,各按各的来。

  “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肯定了自主择业政策存在的合法性。近30万人依据3号文件选择了自主择业,它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不可否认。

  “待遇保障”:3号文件及配套文件里,明确的待遇保障有很多,包括身份、经济、住房、医疗等一系列,没有落实的都应该依法落实,但别太指望人家主动。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明确,国务院有权根据法律和人大授权制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还明确: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3篇: 退役军人保障法心得

  “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这个是制定“保障法”的根本。这个不用多说,任何艰难险阻面前,军人绝对是冲锋陷阵的代表之一。

  就在今天晚上,远在广州自己带的兵打电话,还在探讨到底是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还是“转业安置”?

  英武还是之前的看法:想要有所为,就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想要稳定安逸,那就乖乖地选择“转业安置”。

  毕竟,在第四条里面专门强调了:“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这里的“挂钩”,包括职别、立功受奖机会,以及在现役期间自己的研发项目等等挂钩。所以,职级、职务、立功(包括研究发明等等)就是非常重要的考评维度了。

  第八条 专门提到了“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问题。之前英武第一次创业失败,就败在了这个“信息共享”之上了。当时也是想要搞一个“老兵码”,即使没有这个信息共享,也可以通过现在成熟的技术,通过镜像比对、活体识别能够“确定老兵身份”。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如何能够得到官方的认可?

  前段时间,阿里在杭州已经推行“老兵码”了,技术实现途径跟我们的一模一样,但人家能够得到杭州相关官方的认可,实施起来就大不一样了!所以,很多时候,圈子决定了你的前进方向。

  希望全国范围内的“优待证”能够早日发放到位,也希望在“脱密”后的信息库,能够像身份证信息库一样,能够给出接口,让更多的公司能够“真正共享信息”。

  在第八条,专门提到“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相信未来的“信息共享”能够真正落地,加油加油!

  第十条提到了“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对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这个非常有意思,首先是“依法”,也就是你想要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那就要找到相关的部门,申请之后获得同意才可以组建志愿服务等团队。

  而就在前段时间,北京朝阳退役军人事务局已经组建了多支“退役军人志愿队”,并且在前几天朝阳区30名“首都老兵”志愿者主动请缨到针对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上开展志愿活动,专门设置了医疗应急、政策解读、就业指导、法律咨询等多个窗口,为退役军人及现役军人家属提供专业化、人性化、亲情化服务。

  必须为朝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点个赞!改天也希望能够找到张主任好好汇报一下,看看自己能不能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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