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格式范文五篇


格式 2024-01-22 11:24:11 格式
[摘要]入党是指经过一定手续,得到某政党组织批准而成为该党之成员。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指导意见格式范文五篇,欢迎品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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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指导意见格式

  为推动全街道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上水平、上台阶,深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清零倍增”,有效***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级组织自我保障能力不强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农村基层党支部组织力,现就推动农村基层党支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为统领,以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实现农民共同富裕、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有效利用为基础,以提升农村基层党支部组织力为重点,夯实三级书记抓增收责任体系,引导村党支部通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起村党支部与农村党员群众的经济联结纽带,形成党群发展合力。要通过三年努力,大大提高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数量和质量,切实增强村党支部组织力,凝聚力,实现村集体经济稳定增收和村民收入的较大幅度增长。今年,11月底,确保党支部领办专业合作社的村(原建制村)比例达到35%以上,2021年,各村(原建制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比例要达到45%以上,示范社比例不少于10%;2022年,要确保达到55%以上,示范社比例不少于5%。所有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要规范运行,村集体收入要达到2万元以上,入社群众户数要达到10%以上。其中,示范社村集体收入要达到5万元以上,入社群众户数比例要达到40%以上。

  二、基本形式

  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就是由村党支部书记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入股,群众以劳动力、土地、资金等入股,把群众组织起来规模经营、抱团发展,建立起村集体与群众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实现村集体和群众双增收。

  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利用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鼓励和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把一家一户的土地集中起来,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土地股份化、经营产业化、运作市场化,帮助农民致富,村集体增收。鼓励利用村庄整治、宅基地复垦等新增土地和“四荒”等集体资源作为集体资产入股,根据市场需求,统一解决品种、品质、品牌等问题,拉长产业链、价值链、提高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程度,实现土地经营收益最大化。

  2、领办生产经营型合作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集聚整合农村科技、机械、设施、信息等各类资源要素,为农民提供种子、肥料、农药等“统购”,水利灌溉、病害防治、农机作业等“统管”,农产品(统销)等有偿服务,村集体以水利设施、农业机械、房屋场地等入股,农民以劳动力、农业机械、资金等形式入股,可以创办农资合作社、水利合作社、农机合作社、销售合作社,也可直接创办服务合作社。统一进行生产经营,促进产业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和品牌化。

  3、领办服务(劳务)型合作社。利用农业产业、自然风光、民族风情、农耕文化等资源优势,积极发展休闲度假、农业观光等乡村旅游项目,村集体以基础设施、山林资源入股,群众以土地、房屋等入股实现增收。依托城郊村、园区村、镇驻地等区位优势,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兴办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运营项目。村集体以建设用地、资金等入股,群众以资金、闲置房屋宅基地入股,通过自主经营、发包经营、联合经营,获得稳定收入。有条件的村可以异地兴建、购置等方式,发展物业经济。

  4、村党支部(书记)领办专业合作社入股龙头企业。党支部领办专业合作社入股经营稳定、发展前景好、经济实力强的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特色经济和现代农业。明确公司、集体、群众的股权、收益和运作模式,村集体、群众按照保底分红、按股分红等方式,获得稳定收入,弥补村集体资金不足和人才缺乏短板。

  5、积极探索党支部领办专业合作社的其他有效形式。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做好与供销社、电商、生产基地、生产大户的结合文章,发挥地方优势,实现最大收益,惠及更多百姓。

  三、基本原则

  1、支部主导。坚持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由村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成员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专业合作社,并依法兼任合作社理事长。“两委”成员一般与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担任理事长的村干部需提前签订承诺书,若在村“两委”换届中落选或职务终止,将主动辞去理事长职务。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必须坚持党支部的领导,突出党支部在合作社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强化政治功能发挥。

  2、群众自愿。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政治优势,通过村干部和党员带头,发动群众以土地、资金、劳动力等入股合作社;要制定措施保障群众权益,调动群众入社积极性;要吸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群众入社,发挥其对合作社运营管理的监督作用,维护村情稳定。

  3、积极稳妥。要因地制宜,科学选定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主营业务、组织形式、发展规模。要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既可以领办土地、农业生产经营及服务、旅游等多种类型的合作社,也可以入股优质企业或开展合作经营。支持依法成立公司,结合本地资源、特色产业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利益共享。建立健全合作社出资构成、利益分配等规章制度。在出资构成上,村集体以土地、资金或其他固定资产入股,持股比例原则上以20%--40%为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村党支部成员原则上全部为合作社成员,每人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1%;其他单个社员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要惠及最多百姓,避免个人或极少数人占大部分股份。合作社运行初期可适当放宽持股比例要求。合作社章程中要明确股份占比及收益分配办法,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财务管理等制度。做到既带动群众共同富裕,又确保村集体稳定增收。

  四、扶持措施

  1、财政扶持政策。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统筹上级项目资金,制定具体扶持政策,搞好对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扶持项目的考察,认定、申报、审查和验收工作。上级将适当配套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帮助合作社发展。上级扶持资金、村级办公服务经费结余资金等可作为村集体投资入股合作社,根据所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折成股权,单独核算收益,项目净收益由村集体按照4:6比例分配到全体村民和村集体。各级财政资金项目、预算内的投资项目,要优先委托和安排符合项目实施条件的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承担。(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办公室、经管站、扶贫办、财政所)

  2、农业扶持政策。将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农村品牌建设、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等重点涉农项目向符合条件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倾斜,鼓励有实力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参与田园综合体、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建设与运营。免费提供测土服务并出具配方肥方案。提供土壤改良服务,帮助合作社合理增施有机肥和生物肥,提高土壤的活力。优先安排粮油类、水肥一体化、耕地质量提升、高效特色产业等项目。支持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积极申报“三品一标”认证和省级标准化生产基地品牌创建,认证、创建成功的给予适当奖补。(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办公室、经管站)

  3、金融支持政策。金融系统要发挥部门职能,研究制定支持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信贷政策,引导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扩大“鲁担惠农贷”投放规模,推动工商资本下乡。积极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推动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扩面增量,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在农业银行、农商银行、邮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通党支部(书记)领办专业合作社贷款“绿色通道”,积极推进“强村贷”等业务,简化审批手续、加大授信额度、实行优惠政策。农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可提供500万元以下的抵押贷款,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10%。农商行对符合条件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可提供500万元以下抵押贷款,年利率为6.5-7.5%,还款时间可放宽至3-5年,并提供无还本续贷政策。(责任单位:财政所、农业银行龙家圈支行、农商银行龙家圈支行、邮蓄银行龙家圈支行)

  4、土地利用政策。县里每年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对发展潜力好、带动影响力大的党支部(书记)领办专业合作社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确保村集体经济发展。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拆旧村庄实行整治挖潜的、对闲置及低效利用的工矿企业等建设用地进行复垦的,按照我县相关政策,予以补助奖励。设施农业用地中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据(自然资规〔2019〕)4号,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重大设施农用地项目确需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责任单位:国土所、财政所,各村)

  5、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结合“两全两高”机械化示范创建活动,发展一批农机示范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倾斜,加强农机合作社和科研院所、生产企业的沟通联系,积极创建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科技研发和推广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农机站、财政所)

  6、供销合作政策。积极开展“村社共建”活动,在能提供经营场所和经营人员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共建村级综合服务社,共享网络、服务等资源,帮助合作社开展农资、统防统治、水肥一体化等经营服务。优先提供统防统治服务,减少合作社农药使用量。积极开展电商服务,带动合作社发展特色农产品种植,拓宽网络销售渠道。(责任单位:农技站、经管站、龙家圈供销合作社)

  7、商务服务政策。充分街道电商服务站点的辐射支撑作用,为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开展电商业务,提供策划、咨询、代理、培训、物流、金融等全方位服务,引导电商龙头企业在有条件的示范村建设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帮助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大宗交易等业务。积极畅通销售渠道,帮助符合标准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营销。积极为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争取农商对接的展区展位,并为合作社争取展位减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招商办)

  8、税收优惠政策。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符合减免所得税条件的要一律减征或免征;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财政所)

  9、人才支撑政策。发挥第一书记和乡村振兴服务队人才高地作用,将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列入其任期目标;结合街道“双招双引”政策,吸引在外优秀人才返乡参与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生产经营。强化农村后备干部培养,优化党支部书记队伍。对全街道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负责人进行专业培训,结合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对涉及电商服务的合作社成员,组织参加经济管理、市场营销和农村电商等方面的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理事长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项目,培育成新型职业农民。组建农、林、牧、渔业等产业的技术服务团队,与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结成帮扶对子,提供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鼓励农业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带项目、技术入股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或合作经营;与有关院校合作,邀请专家、教授联系乡镇和示范村,定期到农村一线进行现场教学指导。(责任单位:组织办、科协、招商办、经管站、农业农村办公室)

  10、强化服务政策。建立服务体系,推动合作社依法组织经营,实行“六统一”服务,(即统一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指导培训,统一提供经营信息,统一开展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统一销售,统一商标注册、品牌和基地认证)。开展“服务合作发展、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组织法律顾问为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提供法律支持。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参加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简化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等程序。落实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责任单位:组织办、司法所、经管站、农业农村办公室、市场监管所、供电所)

  五、组织领导

  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今年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任务,将其作为街道党工委书记、村党支部书记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街道党工委将成立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将每半年研究一次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工作。组织办要牵头负责,抓总协调;经管站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具体指导把关,指导合作社制定组织章程,健全组织架构,完善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制度。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分工,用好项目资源,特别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要重点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示范村倾斜。各部门要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责任,统筹做好合作社组建、项目落地、日常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推动全街道农村基层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工作的顺利开展。

【篇二】指导意见格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5〕86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现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实现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整合规范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优化执法力量配置、完善基层执法制度体系和创新执法监管方式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部门内部、跨部门跨行业和区域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加快建立权责统一、监管到位、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统一、精简高效。依法界定和合理划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次,整合执法资源,落实执法责任,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二)横向整合、重心下移。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和资源,归并执法队伍,减少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积极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基层同步下移,全面落实基层属地监管责任。

  (三)依法行政、监管有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职能,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和执法程序。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执法监管中的应用,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强化执法信息共享、社会共治、联合惩戒和责任追究。

  (四)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厘清综合执法范围和职责,构建权责统一、监管到位、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1.科学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综合行政执法应重点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市场监管、公共卫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海洋渔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镇管理、社会事业、商务和网络监管等领域。涉及国家安全、安全生产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执法职权,不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2.合理划分执法监管责任。全面梳理市级部门现有执法职能,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明确规定、暂时不适宜由基层政府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外,原则上逐步划转交由县(市)区政府承担。市级部门明确承担执法职能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级一般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级一般不设执法队伍。县(市)区要强化属地执法监管责任,进一步统筹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的执法管理工作,理顺职责关系,厘清执法权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切实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着”和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

  3.建立健全执法监管协同配合机制。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要合理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上下级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部门责任边界,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重点做好拟定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规划、实施审查审批、统筹协调指导、落实监管责任等工作,加强对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执法重点和要求,督促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执法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职权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审批资料、技术鉴定及后续补救措施的,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配合和业务培训机制。

  (二)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能,分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

  1.市级部门推进内部集中综合执法。整合优化市级部门内部执法监管职能,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和不宜实施集中执法的情况外,原则上对部门内由多个处室、多支队伍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能集中归并到一个处室或者一支队伍行使。凡将行政执法职能归并到一个处室行使的,以“撤一建一”、增挂牌子的形式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处,实现“一个部门一个处室管执法”。凡行政执法职能归并到现有部门所属执法队伍的,或将部门所属多支执法队伍归并整合的,相应调整职能、机构和人员,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管执法”。积极改进执法方式,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部门联合执法。

  2.县(市)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县(市)及通州区探索实行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相结合,逐步减少县(市)执法部门和执法队伍,切实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对执法职能相近、执法对象相同、执法方式相似的部门进行机构和职能整合,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执法,现阶段每个县(市)原则上设置5~7支综合性执法队伍,整合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等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能,组建农林水利领域综合执法机构;整合市场监管、商务、粮食等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能,组建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机构;整合城市管理、住房建设、建筑行业管理等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能,组建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整合文化、旅游等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能,组建社会事业领域综合执法机构;整合资源环境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能,组建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整合交通、运输、港口等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能,组建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上述领域中现有执法机构的执法频次和队伍规模,以其中一支队伍为基础,整合职能、机构和编制,重新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相应明确其主管部门。对专业要求高、执法频率低、不适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和事项,仍维持现行执法体制,实行专业化执法。

  3.市辖区推进“区街联动”综合执法。按照“跨部门、相关联、可承接”的原则,在市辖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基础上,整合区其他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能,统一集中行政执法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集中行使的区属部门执法事项和相应配置的执法人员全部下沉到街道。组建街道城市综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区属部门下沉到街道的执法队伍和人员,对外统一由街道城市综合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工作,实现“一个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积极支持市辖区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创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综合执法的范围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绿化管理、住房建设、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文化体育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试点情况和实际成效,今后逐步扩大综合执法的范围。

  4.重点园区及乡镇(街道)推进区域性综合执法。按照“放得下、接得住、运转得好”的要求,将综合行政执法向重点园区和乡镇(街道)延伸,以城镇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重点,将县(市)政府相关部门适宜在基层行使的执法职能下放到重点园区和乡镇(街道)。重点园区和乡镇(街道)组建综合执法局(队),全面推进区域性综合执法,实现队伍专职化、管理规范化、手段现代化。加强整体联动,与区域内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执法队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有效整合各类执法力量,实现无缝对接。

  (三)创新执法监管手段和方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

  1.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执法监督。加大在执法监管中的科技投入,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推动监管方式向数字化、专业化、智能化转变。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依托智慧南通建设,推进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深化工程、综合执法智能监管工程、审批信息与执法监管数据共享工程,打造执法和审批信息共享互通的工作平台。加快部门之间、上下之间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政府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实时共享有关业务信息,统一归集、交换和共享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信息,实现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监控、实时留痕。加强执法监管大数据的深度开发和应用,通过信用评级、关联性特征分析和数据筛选等措施,提高执法核查、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改革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情况,在运用传统监管方式的基础上,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专项整治、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监管,建立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等制度,提高监管水平。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及处理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形成有效震慑。综合运用重大项目辅导、服务发展建议、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醒、轻微问题警示等方式积极开展行政指导,不断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提高行政监管效能。

  3.健全社会综合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监督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与社会管理其他主体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等制度安排,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执法监管相关活动。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和公告。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诚信约束机制,依法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强化信息公开,扩大信用信息和信息产品应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探索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联动机制,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异常信用记录”“黑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综合行政执法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四)加强配套改革,确保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1.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要根据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公开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推进阳光执法。要加强执法监督,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妥善处理执法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有权必有责,全面分解落实市县政府、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明确清晰的监管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综合执法机构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做到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设立与人员移交同步操作,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重点用于执法一线。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任职。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明确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录用标准,严把人员进口关。加强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推动统一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良好形象。

  3.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有关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完善执法经费保障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领域多、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组织协调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顺利推进。市委、市政府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制订试点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涉及相对集中处罚权、强制权等的,按照法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市编办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认真做好试点指导,适时组织对试点的第三方评估,整个试点工作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结束。

  (二)密切协调配合。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合法性审查和法制监督,协调解决执法争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财政保障执法经费制度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市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配合和业务培训机制,做到同步征询工作意见、同步布置相关工作、同步开展业务培训。综合执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及时做好行政执法权力的承接运转工作,防止出现职能缺位和管理服务失范。

【篇三】指导意见格式

  基本原则

  1、支部主导、农民自愿。突出村党支部(总支、党委)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把村党组织工作融入产业发展、农民和集体增收之中;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2、依法组建、规范运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民群众的组织化程度,更好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促进合作社依法组建、依章运作、规范管理。村党组织书记原则上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合作社负责人,提倡村党组织班子成员与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

  3、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不搞“一刀切”“大呼隆”,充分考虑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发展差异,从实际出发,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游则游,成熟一个、推行一个。坚持既要积极推广,又要稳妥有序,确保不增加村集体和农民负担,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基本形式

  1、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利用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通过引导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2、领办生产经营型合作社。立足本村产业特色,将一家一户的农民组织起来,统一进行生产经营,促进产业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和品牌化。

  3、领办服务(劳务)型合作社。利用区位、信息、技术、劳动力、自然资源等优势,开展机耕机种、统防统治、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物业保洁、乡村旅游等社会化服务。

  各级要积极探索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其他有效形式,鼓励关联产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支持依法成立公司、入股优质企业或开展合作经营,不断增强发展活力。

  重点任务

  1、选好主导产业。科学确定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主营业务、组织形式和发展规模,走质量兴农、绿色发展之路。在发展质量高、效益好的传统产业同时,积极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数字农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注重与区域规划、村庄规划等工作衔接,实现产业、人口、土地、基础设施等资源优化配置。探索推进“党支部+合作社+数字技术”模式,助力打造农业3.0时代数字农业中心城市。

  2、分类组织实施。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原则上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以土地、资金或其他固定资产入股,组织群众以土地、资金等入股。部分村民自发成立、村集体未参与的合作社,在充分尊重入社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可通过增资扩股、村集体入股的方式,转为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理事长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党组织成员)按照合作社章程约定、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党组织成员)终止职务的,应按照合作社章程主动辞去理事长职务。按照地域相邻、产业相似、模式相近的原则,以联村党组织为依托,引导3个以上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成立联合社,走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道路。探索由镇(街道)主导,成立镇级联合社。

  3、党员带头示范。引导村党组织成员、党员带头参加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在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项目试点等工作中冲在前、作表率。组织党员联系合作社成员,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和志愿服务,做好政策解读、结对帮扶、排忧解难等工作。将在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中表现以及带领农民致富情况,作为农村党员量化积分管理重要内容。

  4、推动利益联结。依托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盘活农村要素资源,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建立村集体与农民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就业带动、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民共享集体经济发展红利。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可由村集体独立经营,也可实行村企联营、对外承包经营等。

  5、吸引培育人才。结合实施农村优秀人才“回引计划”,加大政策扶持,完善配套措施,吸引在外优秀人才返乡参与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生产经营。将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与培养村级后备力量有机结合,加强递进培养,及时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才和负责人发展为党员、培养成村党组织书记。

  扶持政策

  1、加强财政支持。统筹整合各级涉农资金,支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优先承接财政投资类项目。财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乡村振兴示范片奖补资金、乡村振兴服务队专项资金、公开遴选村党组织书记引导资金等,优先支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发展。对省扶贫工作重点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在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统筹安排、协同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融合。有条件的地方,对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获得农产品质量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予奖励。落实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用好土地政策。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可用于乡村文旅和农村公共公益设施。整合的农村闲散建设用地资源,优先支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发展;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村庄,节余挂钩指标在满足村集体发展建设用地基础上,经批准有偿调剂使用获得的收益优先支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项目。

  3、创新金融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强村贷”“地押云贷”等业务,在依法依规前提下,通过政府增信、财政贴息、降低门槛和费率,解决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设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提高对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信贷投放规模。优先在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试点,支持保险公司面向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4、加强人才支撑。市、县每年对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村的党组织书记进行专题培训。结合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对发展电子商务的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依托“灯塔—党建在线”管理系统建立服务乡村振兴专家库,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等方面高层次人才,到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开展服务。支持农业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和镇(街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技术、带项目入股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或开展合作经营;对以科研成果或项目入股、符合条件的镇(街道)事业单位技术人员,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

  5、强化服务保障。第一书记、乡村振兴服务队和驻村工作队要积极支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服务合作发展、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组织法律顾问为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提供法律支持。支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与基层供销社开展共建,共享网络、服务等资源。县级建立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在政策扶持上予以倾斜。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参加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简化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注册、开办登记等程序。落实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

【篇四】指导意见格式

  为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着力解决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级组织自我保障和为民服务能力不强问题,进一步提升村级党组织组织力,增强基层组织服务能力,现就加快推进村级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2019年7月底前,每个镇街60%的村实现村级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同时,每个镇街要打造3—5家运作规范、规模适度、带动能力强的示范社;年底前,在全县范围内实现村级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全覆盖,成为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增收的主要途径。

  二、发展模式

  各镇街要坚持“村级党组织+合作社+N”的基本框架,积极引导村级党组织领办的合作社不断拓宽发展路径,探索符合合作社自身发展的模式。

  1.独立自主经营模式(村级党组织+合作社+农户)。村级党组织牵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以资金、资产、资源入股,村民以资产、资金、劳力入股,由合作社自主经营。重点通过鼓励和引导农民群众以土地入股,把碎片化的土地集中起来,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帮助农民致富、促进集体增收。鼓励利用村庄整治、宅基地复垦等新增土地和“四荒”“四旁”等零散土地作为集体资产入股,村集体根据占股比例进行分红增收。

  2.与企业合作经营模式(村级党组织+合作社+企业)。针对村集体有资金无项目、有资源无渠道等问题,村级党组织将领办创办的合作社入股经营稳定、发展前景好、经济实力强的龙头企业,明确公司与村集体、农户的股权收益和运作模式,村集体和入社群众按照保底分红、按股分红等方式,获取稳定收益。也可围绕企业生产和生活需求,吸纳农村劳动力入社,由合作社牵头与劳务服务公司对接,建立运输队、装卸队、物业公司等,以劳务输出的形式与公司进行合作。

  3.对外承包经营模式(村级党组织+合作社+资本)。针对村集体有资源无资金、管理经营人才缺乏等问题,可由村级党组织牵头成立资源集聚型合作社,对村集体闲置的校舍、仓库、厂房等设施和群众闲置的宅基地、房屋等资产、资源统一规范提升,采取打包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发展扶贫车间、兴办农资超市、招商办厂;对城边村(社区)、镇中心村(社区)等具备区位优势的,可以采取开发沿街店面,兴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标准厂房,对外发包租赁增收;也可对合作社购买的农用机械设备以及社员的农机器具、劳力资源等整合后,对外租赁承包。

  4.统购包销经营模式(村级党组织+合作社+服务)。针对既无资金、也无资源的村,可以通过村级党组织创办、领办农业服务型合作社、劳务输出型合作社等实体,采取独立运营或与供销合作社、京信合作社等具备规模优势、市场优势的经济组织合作经营的方式,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金融、保险等有偿服务,或开展代耕代种代收、统防统治、统购统销统管等综合性服务,多形式、多渠道增加集体收入。

  三、配套措施

  1.加大财政支持。县财政、农业、发改等部门,要抓好对村级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补助以及奖励申报、审查和验收等工作,统筹制定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补合作社发展,原则上每个通过评审验收的合作社项目奖补标准不低于10万元。县财政投入的项目资金视为村集体投资,根据财政资金投入所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折成股权,单独核算收益。

  2.加大政策支持。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省市下达的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专项指标,优先用于合作社项目建设。提倡增减挂钩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就地用于合作社项目发展。拆旧村庄实行整治挖潜,每节余1亩建设用地指标,县财政补助每亩30万元的结余建设用地资金,可作为村集体资金入股合作社。探索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效形式,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稳慎探索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以及增量宅基地集约有奖、存量宅基地退出有偿等办法,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积极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对流转土地200亩以上的,可给予每亩100元的奖补资金。

  3.加大金融支持。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民银行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研究制定支持村级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政策,将农户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机制引入合作社,满足小额贷款需求。对经营规模大、带动作用强、信用评级高的村级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按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贴息政策,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要用好用足“鲁担惠农贷”政策,解决合作社融资贵、抵押难等问题,推动潜力大、信用好的合作社发展壮大。

  4.落实激励措施。在推荐评选国家、省、市、县四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时,对村级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给予重点倾斜,每个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产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合作社进行奖补,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奖补2万元,获绿色食品认证的奖补5万元,获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奖补8万元,获国家级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奖补15万元。引导合作社参与“一村一品”经营,由合作社经营主导,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的,分别奖补40万元、20万元。对通过领办合作社新增加村经营性收入超过5万元的村级党组织,直接奖励村支部书记5000元;另外,每增加1万元,奖励合作社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牵头领办合作社并作出突出贡献的负责人,可从当年度合作社带给村集体的经营收益增量中拿出不低于10%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村级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由县村级集体经济建设推进组牵头组织,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指导,镇街党(工)委要研究制定推进方案和具体措施,抓好推进落实。县直有关单位要立足部门职责,加强指导、扶持、协调、服务,帮助解决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深化部门包村和第一书记工作,引导每个部门帮扶村党组织率先领办合作社。

  2.强化考核,督导落实。实施“村级党组织+合作社+N”模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情况,纳入全县基层党建工作考核,作为镇街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重要内容。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年底对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增收情况进行全县大排名,单列考核指标,对推动力度大、效果好的镇街给予表彰奖励,对推动不力、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度,规范管理使用,加强对村干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监督,确保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

  3.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等形式,总结推广村级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鲜明导向和浓厚氛围。要大力宣传村级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经验做法,打造一批能看、能学、能复制的过硬典型,示范带动村级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工作快速发展。

【篇五】指导意见格式

  为进一步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在总结我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基础上,探索创立“多规合一”框架下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现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五次、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法治海南战略部署,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资源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着力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海南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理顺行政执法层级关系,减少执法层次,省级部门一般不承担具体执法任务,主要负责制定执法标准、执法监督,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协调跨区域执法,不再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执法权逐步下沉基层,实行属地管理。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具体执法工作,强化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职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后,监管主体责任由市县政府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从实际出发找准改革方向,处理好顶层设计与鼓励基层探索创新的关系,处理好城乡区别对待的关系,处理好各领域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增强改革针对性和实用性。

  坚持科学设置、精简高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立足不增加编制,不突破机构限额,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科学设置综合执法机构,立足管好城镇,逐步覆盖村居,构建城乡统筹的执法体系。

  坚持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多规合一”改革试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既要积极推进、又要扎实稳妥。

  (三)任务目标。到2017年年底,各市县建立适应“多规合一”、城市管理以及其他重点领域监管要求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科学完备的综合配套机制,实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边界清晰,行政执法体系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目标。

  二、分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

  适应“多规合一”改革试点需要,从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实际出发,分类推进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建立陆地、海洋统筹衔接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一)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围绕“多规合一”管控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专业要求适宜,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执法问题较为突出的行政处罚职权,纳入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在“多规合一”管控方面,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关于加强各类生态空间和开发空间管控的要求,市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管控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涉及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包括:

  1.国土部门对非法转让、占用使用、破坏土地资源,违法勘查、开采、破坏、转让矿产资源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乡违法建设,以及开发建设活动违法侵占、破坏风景名胜、历史文化空间资源的行政处罚权;

  3.林业部门对违法使用林地、湿地、盗伐滥伐毁坏林木(包括海防林)、违法使用野外用火等破坏林地保护空间的行政处罚权(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外的区域行使);

  4.水务部门对违法侵占、破坏江河、湖泊、水库、水土保持等空间的处罚权,以及对违法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河道非法采砂等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在饮用水源地非法设置、改建排污口,非法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生活等破坏、污染饮用水源地保护空间的行政处罚权;

  6.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非法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储存场所、设施,侵占、破坏、污染土地、林地、农田、江河湖泊、风景名胜区等空间资源的行政处罚权。

  7.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侵占、破坏城市绿地空间、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空间、市政设施空间、城市地下空间,以及燃气、电力、通讯、公路等基础设施空间廊道的行政处罚权。

  在城市管理方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的部署,相对集中以下处罚权到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包括:

  1.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园林、林业部门对妨害城镇园林绿化、名木古树、市政公用设施(含城乡供水、排水设施设备)等市政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2.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对妨害道路、公路、桥梁等城镇交通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妨害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权,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装修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销售煤炭水泥石灰、运输装卸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4.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非法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等污染物,在城市道路、临街公共场所从事车辆维修、清洗,以及规模化以下禽畜养殖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部门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关于加强海域海洋功能区规划管理,保护重要海洋生态资源的要求,弥补有关部门因缺乏海洋执法装备而出现的监管空白,在海洋与渔业领域现有全部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集中下列涉海处罚事项至省、沿海市县海洋与渔业部门:

  1.国土部门对非法占用、破坏土地资源(限无人岛内行使),非法勘探、开采、破坏海洋矿产资源涉及的行政处罚权;

  2.旅游部门对非法开展海上观光旅游涉及的行政处罚权。

  文体、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涉海行政处罚权,及水务部门对非法向外省出售河砂的行政处罚权,先开展联合执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分类予以整合。

  三沙市适当扩大海洋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可集中以下十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职权:涉海规划、涉海工程建设、涉海生态环境保护、涉海文体旅游(含文物保护)、涉海国土资源、涉海安全生产、港航运输、渔业渔政、滩涂围垦、海域海岛管理。其他陆地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也集中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探索海陆统筹的综合行政执法。

  (三)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除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事项外,鼓励各市县整合其他职能、执法内容、执法方式相近的执法资源,实行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其中:文化、卫生计生、商务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分别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6部委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商务部中央编办关于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5﹞499号)部署执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务等领域开展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事宜,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商省编办、省法制办提出方案,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严格实行目录管理。省编办、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法制办会商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梳理上述划定范围对应的具体行政处罚权,于本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编制《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下发市县政府,作为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执法基本范围。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市县政府、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目录调整建议,由省编办会商省法制办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调整。

  相对统一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同时,兼顾好各市县的实际需要。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相应提高要求,可适当集中基本目录范围以外的事项,纳入跨领域综合执法;其他市县对执法力量相对薄弱、专业要求适宜,但不在基本目录范围内的处罚权,经会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各市县政府应就此类处罚权编制目录,并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垂管部门保留的基本目录外的行政执法职权原则上不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通过加强联合执法理顺关系。

  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同时,履行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强制措施权,但涉及吊销执照、许可证、停产停业等资格资质的处罚事项,及追缴赔偿、代履行等非行政处罚事项仍由审批或主管部门决定。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职权,不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行政强制执行权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三、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市县政府根据划定的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整合行政执法职责和机构,保持行政执法力量相对稳定,确保一线执法需要。省、市县相关部门划转行政处罚职权的同时,相应划转编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立足不增加执法队伍数量,不新增人员编制。确需增编的,在市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一)组建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县政府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承担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归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新组建或调整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突破中央和省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机构限额已满的市县,按照建一撤一的办法设置,其内设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可下辖若干直属执法队伍负责日常执法工作。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对集中、重心下移、城乡覆盖的原则,根据辖区面积、人口和执法任务量等因素,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设置派驻执法机构,并加强对各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效能评估,合理调配人员力量,确保队伍相对稳定。

  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职权划转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后,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已立案但未做出处罚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做出决定。

  (二)建立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全省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归口省海洋与渔业厅业务指导。各沿海市县政府整合涉海行政执法力量,建立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市县海洋与渔业局挂牌,负责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要根据各沿海市县海洋执法装备水平和执法人员总体素质等因素,统筹协调好执法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实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后,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已立案但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整合领域内执法队伍。实行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的,要整合相关执法队伍。领域内多支执法队伍整合为一支,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领域内没有执法机构,确需设立执法队伍的,应当从严从紧控制。

  按本指导意见开展职责整合后,执法任务大幅减少、执法功能明显弱化的,执法队伍原则上予以整合或撤销,相关执法职责转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各市县要以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减少执法队伍种类,不断优化职责、机构配置,解决多头执法、力量分散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善于开展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推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和业务骨干双向交流任职。加强执法人员综合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法制办在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会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开展联合培训、联合检查、联合业务指导等方式,加强对市县行政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适时统一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规范化管理,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良好形象。

  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的前提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市县可适当配置行政执法协管人员。从严核定协管人员员额,定期评估清理,逐年递减人员规模。严格规范管理协管人员,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四、建立配套工作机制

  建立科学高效的综合配套机制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各市县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省直各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用完备的综合配套机制驱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改革的叠加效应。

  (一)建立统筹领导机制。省、市县政府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改革中面临的体制机制问题。其中: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分别负责拟定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指导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法制部门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培训、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开展执法监督;各成员单位在各自权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指导,处理好有关综合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期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体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后,调整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人兼任主任。省、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会商制度,协调解决改革中面临的突出矛盾,评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总结推广有关经验。

  (二)编制权责清单。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合理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以清单形式逐项划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明确监管责任。同时,向社会公布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行政救济途径,推进阳光执法。

  (三)建立协调配合机制。重点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完善协调配合机制。省相关业务部门在编制《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的同时,就各领域划转的处罚职权同步起草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实施意见,明确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相关业务部门在工作会商、信息共享、联动协作,及跨区域联合执法等方面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作为基本目录的附件,经省政府同意后一并下发。各市县结合自身实际,研究提出具体的落实方案或意见。

  省海洋与渔业厅就省、市县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与文体、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及海事、海警、边防、海关等中央垂直管理的涉海执法单位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提出具体意见。

  省、市县规划委员会成立后,系统总结评估各市县经验做法,就规划管控督察与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提出具体意见。

  各市县公安机关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紧密的联动机制,防止并快速处置妨碍行政执法行为。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四)建立监督指导机制。各市县政府制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明确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程序以及其他监督保障措施,建立与综合行政执法相配套的考核评议、评查机制,畅通监督管理渠道,保证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省、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及时对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错误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撤销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错误决定。推动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纳入省级人大执法监督检查的专项内容,最大限度防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杜绝不认真作为和乱作为。

  (五)加强科技支撑。依托“多规合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政府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实时共享相关业务信息,统一归集、交换和共享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监管信息,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各市县政府根据“多规合一”管控、城市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需求,配齐配强执法装备,对需要配备海洋执法装备的市县,省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切实提高执法科技含量。推进检验检测行业体制改革,做强检验检测机构,优化行政执法与检验检测工作的衔接机制,为提高执法质量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将其列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切实将有关工作落到实处。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已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市县,要按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工作,做好协调衔接,保证改革工作的连续性;未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市县,进一步加强调研,系统总结有关市县的经验做法,按本意见精神做好改革的总体设计,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相关改革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按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配套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2.市县政府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权责清单(目录);3.市县政府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方案;4.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5.其他必要的配套制度。

  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报请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其他各项配套文件由省编办、省法制办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编办、省法制办联合批复后实施。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特别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好人财物的划转、移交工作,做好文件案卷等重要资料的交接,保持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省直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全力支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各市县综合执法机构编制问题。各市县要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不得违规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增配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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