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分析模板(合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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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所组成的一种人类特有的人才培养活动。通过这种活动,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学生学习和掌握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促进学生素质提高,使他们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可行性分析模板(合集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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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可行性分析模板

领导和管理离不开制订计划、做出决策,而为了加强计划和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又必须事前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事后及时总结、反馈计划、决策的实施情况。因此,计划、决策与反馈文书,显得越来越重要。除机关常用公文中的大部分文种、会议文书和公务信息文书中的一些文种实质上也是计划、决策和反馈的载体外,我们将可行性分析报告、工作研究、计划、总结和答复等文种,单独列为计划决策与反馈文书来阐述。

一、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含义和作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也称之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是有关部门或者咨询策划机构、专家组,围绕新的决策项目、新的建设项目或所立课题,经过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运用预测、分析、比较、议论等科学研究手段,对各种方案予以论证,提出科学的、权威性的意见,为决策部门提出的可行性极强的可供实施的方案报告。

可行性研究是决策前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政府决策、招商引资、工程项目、经济社会发展课题研究、基本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是决策过程中必不可缺少的前提。而根据可行性研究形成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则是领导决策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之一。

例如,国务院及各主管部门都先后明文规定,一切大中型项目和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在编报设计计划任务书之前,都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分析研究,找出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合算、尽可能减少经济风险的最优方案。立项没有经过可行性分析和有关程序,没有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有关文件,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这样能够确保建设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成效,避免盲目上马造成浪费和损失。按照国务院和各级行政机关的规定,不仅在建设工程立项时需要做好这项工作,就是在颁布重要政策、推行新的决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前,也要进行风险评估及可行性研究,提供供领导决策参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随着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推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运用将更为普遍。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特点

(一)分析研究坚持科学性

分析研究是可行性分析报告撰写的核心,因此必须把科学性放在第一位。撰写可行性分析报告研究的依据必须是正确科学的理论指导和相关政策;所获取的第一手材料哪怕每一个数据都必须真实可靠、取之有据,不允许有任何偏差及失误;研究的过程坚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研究方法必须科学、合理、有效;重要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一般应由有资质的专门决策咨询机构专家组来编制;定稿呈送领导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要依法循规经过严格的评审,以确保其科学性、有效性。

(二)撰写注重全面性

撰写可行性分析报告,必须对相关项目进行全面详尽论证,要运用系统的逻辑分析方法,围绕影响项目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包括宏观与微观分析、必要性与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可控性的多方位分析、客观环境与主观条件分析、法律政策及经济、社会、自然、技术条件等多因素分析、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分析、多学科多专业集成分析、多个方案比较分析等等。这样写成的分析报告将更具科学性、可行性、有效性。

(三)思维具备超前性

可行性分析报告是在领导决策、项目实施前编制的,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对未来发展状况的估计,具有预测性。必须凭借务实的、创新的、开拓的思维方法,运用切合实际的预测方法,科学的预测未来前景,以便减少和防止决策、立项的盲目性。

三、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写作方法

(一)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主体内容

由于各单位、各部门之间情况各异,研究对象各不相同,评价指标、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因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目标,即项目内容。这是分析研究论证的课题。

2.分析论证,即项目的技术与经济方面的论证。利用各种数据与资料,对项目决策进行科学全面的分析研究论证,通过各种方案比较,找出最优方案。

3.研究结论,即明确表示可行与否,或者提出最佳方案建议。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基本结构

不同项目、行业可行性报告的内容不尽相同,各有其写法和特殊要求,有的主管部门对行业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编制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撰写这类可行性分析报告时必须遵照执行。一般说来,其结构大体包含标题、开头、正文、结论四个部分。

1.标题 多数写为分析研究项目和文种两项式标题,如《新建***炼钢厂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省推行住房商品化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少数采用公文式标题,如《***乡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特种农业种植园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正文 包括前言、主体、结论和结语。

(1)前言 即开头部分,也叫总说明。要概略说明可行性研究的总体情况,写明项目名称,介绍决策立项的目的、意义、范围、规模,以及预想中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说明主办单位及负责人、可行性研究机构及人员组成等。这一部分要写得简洁,只需简单地交代上述内容,篇幅不宜过长。

(2)主体 要围绕决策项目通过分析、比较、充分论证和科学预测,提出决策、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说明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在分析论证时,重点应放在对关键点、难点的分析上,力求做到全、细、准。逐项分析、论证时,要求层次清楚、条分缕析,常用序码号,以表示各分项之间的关系。对可行性方案,应注意解决如何防范风险摆脱不利因素的问题,要明确提出解决关键、难点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对非可行性方案,要充分说明不能实施的理由,指出那些难以摆脱的,并带有根本性的不利因素。对弥补性方案,则应有效地提出改进措施和弥补的方法。

(3)结论 亦可分为可行性、非可行性、弥补性等几类,它们都是在论证过程中自然得出的结果,同时还可适当地写上一些建议。结论对各种方案能否实施是至关重要的,写作时要明确、恰当,切莫模棱两可、主观臆断。

(4)结语 需要直接呈送领导审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结束语写上可“以上报告,请领导审定”“以上可行性论证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等习惯用语。大多数委托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也可不写类似结束语,而作为另文(请示或者报告)附件,呈送领导部门或领导人审批。

四、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写作要求

(一)编写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1.要有研究的对象,即预想的立项方案。可行性分析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对决策、立项方案全面分析研究论证,因而明确的研究对象就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反之,如果把设想的方案去掉,分析研究就无从下手,可行与否也就失去了科学的依据,报告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2.要有科学的分析研究论证方法。由于可行性分析(研究)的研究对象不同,涉及的领域比较宽广,论证方法也多种多样。但都必须运用科学的、全面的分析研究、预测论证方法,经过多角度、全方位细致慎密充分的论证,研究结论才会准确、恰当、可行。

3.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行性研究的专业性很强,涉及某一具体项目时,研究者必须能把握设计方案的本质,在论证过程中迅速找到立足点和着力点,并进而在分析诸多因素的基础上,得出相应的结论,否则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撰写的分析报告也会苍白无力。

4.通常要由专门机构和人员来编写。之所以认定可行性分析报告是编写,是因为撰制可行性分析报告不同于其它决策文书等公文的写作,尤其是重要或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不是一两个人能够完成的,必须由专门的决策咨询机构或专家组,通过大量的调查、分析研究、比较鉴别、反复论证,才能够编制成文。当前,机关单位的重要决策出台、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常常采用外包服务方式,聘请有资质的决策咨询机构或专家顾问组织,来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这样才能够确保其质量和科学性、可行性、有效性。这也是它的作者和编制程序的特殊性所在。

(二)尊重客观实际,按客观规律办事

调查研究,尊重事实,反映客观矛盾是可行性研究的基础。研究者要在既定范围内进行有效的合理选择,认真研究和评价立项决策的必要性,技术上的适用性、先进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分析、比较多种方案,力求减少各种风险,科学预测,以期得出可靠的结论。

研究只是手段,并非目的本身。因此,只有尊重客观实际,按客观规律办事,才能真正符合国家利益和决策者的利益。这就必须实事求是,辩证地方分析问题。不能为了得出可行的结论,而大讲有利条件,看不到不利因素;也不能为了否定某项方案,而大摆不利因素,不讲有利条件。有些决策项目,从局部看没有多少效益,但从全局着眼、从长远看,则是有利的;反之,有些工程,从局部分析是有利的,但从全局来看却并不合算。对此都必须实事求是地分析,把一切情况弄清楚,从而寻求一种最佳的可行方案,以提供领导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数据可靠,论据充分,论证切合实际

数据资料是可行性研究的支柱,研究时只有掌握丰富的情报资料,有大量可靠的数据,才能对决策项目的可行与否做出正确的评估,并预见到项目实施后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客观事物存在多种矛盾,论证时要目标明确,限定范围。切忌泛泛而谈,更不能依靠大致的估算。离开了大量可靠、精确的数据,就失去了科学的依据,工作中就会出现差错和失误。

(四)结构严密,论证推理符合逻辑

应环环紧扣,不能前后矛盾,颠三倒四。要讲究最佳化,力戒一般化。

多数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采用了文章分部式写法,即将前述内容分为几个部分或几个大项来写,每部分列小标题提示内容范围,眉目更清楚。少数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如某地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则采用了表格式结构,把有关内容设想设计周全,分条列项地事先印好,使用时则将具体内容填入相应条目的表格内。这种方法规范、简便,有可取之处。

有的领导部门对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形式、要求作了明确规定,这些都为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的撰写、提交提供了规范和方便。编制撰写这类可行性分析报告必须遵行。

【篇二】可行性分析模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监管、综合治理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务、住建、卫生健康、畜牧兽医、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九条 市、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有权利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

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务、住建、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有关专家论证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和等级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地理界标和明显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视情况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饮用水水源实际需要,综合考虑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能力和条件,适时依法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具体调整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第十五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向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未经批准、登记、未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进入保护区;

(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六)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六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置油库;

(五)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活动;

(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八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四章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第十九条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污染地下水源的人工回灌作业。

第二十条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四)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五)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

(六)禁止设置油库;

(七)禁止建立墓地;

(八)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禁止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四)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做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五)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二条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建设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三)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四)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三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建设地下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和地下水水位下降。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责任人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生态环境、水务、住建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定期巡查,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实行不定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监测、评估饮用水安全状况,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三十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对供水水质负责,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围的排污单位及其他排污行为,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库和入河(库)排污口,监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牵头划定并管理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的禁养区,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依法查处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等。

第三十二条 县区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采砂,建设和保护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设施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和保护市级、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设施,依法查处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等。

第三十四条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定期监测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公布监测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 县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畜牧业生产、畜牧结构调整,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活动,指导畜禽养殖业开展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第三十六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农药、化肥施用和农业废弃物处置等。

第三十七条 县区林草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建设、发展和利用规划,保护管理涵养林、植被及湿地,依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植被及湿地的行为等。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围有影响的或者有潜在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依法查处违反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等。

第三十九条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围有影响的、潜在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输工具的管理,建设和完善通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路、铁路桥面雨水收集处置设施与事故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设立、维护公路、铁路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之前的警示标志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者承担:

(一)向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

(二)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供水单位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天水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天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三】可行性分析模板

一、投资背景

本店在x镇二道街中心地段,具有独特的地理优势和资源优势,特别是近年来,镇区外来人口增多,各支天然气打井队来往不断,多家大型企业入驻我镇,延壶旅游专线穿境而过,流动游客和居住人口将大幅度地增加,门面还将继续增值,饮食生意也将越来越火爆。

通过对镇周边多家餐饮服务店调查来看:整体情况良好,其中有几家餐饮店由于近段因为厨师问题经营不善,市场明显呈供不应求状态。每天有相当一部分食客因为人多而流失,同时因不愁客源,也造成多家店现在味道和服务质量逐渐下降。这也为我进一步扩大店面创造了很大有利时机。可以设想,在交通又便利的`地段,建立一个具有特色的以休闲气氛主导的平民式餐饮店,是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的。

二、规划构设

餐饮业竞争激烈,进入门槛也底,当做起来以后,靠统一的规范化服务甚至专利都不能形成足够高的门槛以限制竞争。所以店铺形象的塑造是从始至终贯彻在经营中的,只有形成自己独有个性的品牌,才能从文化、心理等非物质因素上形成自己的门槛!我们的形象暂定为:保健的、休闲的、具有独特风味的中餐店,本着档次高、卫生好、品种全服务优的原则来扩建。

三、店面选址

现在店面上下四间平房,面积小,包间少,一到饭时,本店常是来客无座,有时包间太少,不能承包多桌婚宴酒席,

造成客源流失。计划在本店左侧承包4间平房,扩大营业面积,并对现有门店进行全方位、高标准、上档次装修,并且开业期间发放各种小礼品,优惠卡等等,扩大广告效应。

四、投资估算(共20万元)

1、现金准备(投资部分)(1)装修费用8万元。(2)后台建设3万元。(3)桌椅购买1万元。(4)餐具、卫生用具购买2万元。

2、其它现金准备(非投资部分)(1)门面租金1万元年。(2)人员工资5万元/年。

五、贷款用途

需小额资金贷款:8万元,主要用于流动资金和整修店面。

六、还贷计划

根据销售和成本及利润本店能够实现年利润10万元,先行还贷。根据运行情况保守预计还贷期限:2年。

结论

民以食为天,人每天都要吃饭,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饭店吃饭次数逐渐增多,本店又是经营多年的老店,有长期的固定食客,加之本店诚信经营、童叟无欺、价格合理、饭菜量大味好,经过以上分析,进一步扩大店面,风险低投资,是值得开发的项目,为此应该尽快有效的开发此项目!

【篇四】可行性分析模板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地方环境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www.zhmsjx.com/rudangshenqingshufanwen/63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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