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责任落实工作总结范文(通用3篇)


村干部 2024-04-22 19:35:10 村干部
[摘要]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村干部责任落实工作总结范文(通用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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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村干部责任落实工作总结

  县审计局: 我叫***,现年30岁, 党员,***年9月起任**乡党委书记。***-***年是全乡经济社会快速推进、健康发展的两年。两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建设县委推进“四个加快”的战略目标,团结带领全乡广大干群解放思想、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全乡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开创了全乡工作新局面。现将个人几年来的工作报告如下:

  一、以打造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基层干部队伍为目标,狠抓了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一是强化终身学习观念。我于***年9月任**乡党委书记。自主持乡党委工作以来,我进一步明确了终身学习是作为乡党委第一责任人岗位的迫切要求,建立健全了乡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月末总结学习例会制度等有关制度,确保每月至少组织两次集中学习。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按时召开例会和培训,特别是对党的***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学习培训。在学习过程中,本人进一步确立了终身学习观念,将学习上升到净化精神境界和决定事业成败的高度来认识,通过狠抓学习,强化“终身学习、谋划大局、争创一流”三种观念,自身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理性思维能力显著增强。切实加强理论学习,对马列主义、 思想、邓小平理论有关原著和党的***大报告原文进行反复学习,保证了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通过认真参加系列培训,使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显著增强,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观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深入钻研业务知识,提升管理水平。自觉养成及时了解国际国内、湖南省及县内外新闻的良好习惯,认真研读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和解决“三农”问题等理论知识和有关重要文件;积极参加市、县组织开展的各种学习活动、专题讲座,进一步增长了管理知识,提高了管理能力,有效避免了“用昨天的逻辑思考今天的问题”的现象发生。

  二是加强乡村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乡、村干部的培养、使用和考核。严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健全了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章制度,不定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机关干部作风和作风明显好转,切实增强了全体干部的公仆意识、为民意识。以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换届为契机,选好配强村支两委班子,特别是党组织书记的配备;积极推荐、支持4名优秀村干部参加招录参加大专学历教育。先后对2个存在问题的村级班子进行诫免谈话4人次,对群众威信不高,能力不强的班子及时进行了调整。注重党员队伍建设,坚持“五好村”建设为载体,注重干部党员的教育、培训,以科技学习为主要形式,努力把党员培养成为致富能手;以支部三会一课为载体,净化党员思想、纯洁党员队伍;发展新党员40名。认真开展“百千万”活动,实现支部共建“一对一”党组织共建12个,机关党员和村党组织党员结对帮扶贫困户、空巢老人、留守儿童210户;落实帮扶项目11个,帮助贫困户6户园了新房梦。扎实推进村级组织阵地建设,完成了駄子口村等2村的村级服务中心阵地建设。

  二、以建立和谐共事、团结民主的决策机制为准则,狠抓了重大事项决策实施

  以“加强团结增活力,凝聚民心创业绩”为指导思想,致力营造团结和谐、民主集中的集体。坚持做到胸怀大局,把心思用在工作上,把精力用在事业上,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带头树立班子形象。作为乡党委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我始终坚持既总揽工作大局,但又不包揽一切,放手更放心地让各位主管领导抓好本职工作,放手让大家去干,让他们感觉到位子是实的,权力是真的,功劳是大家的,责任是自己的,以此充分发挥班子的整体效能,在班子内形成了关系融洽、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团结共事的和谐局面。坚持班子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对重大经济发展、干部任免等问题均坚持会前征求意见,个别酝酿,最后由集体讨论决定,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不搞“家长作风”和“一言堂”,不以一人之功利影响班子整体效能发挥,并注意对每位同志扬长避短,充分调动一班人的工作积极性,使班子成员、全体工作人员既当主角,又当配角,相互补台,同唱一台戏。五年多来,提交乡党委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42项,采纳班子成员合理建议145条,有力促进了全乡各项工作。

  三、以推动全乡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为己任,狠抓了各项工作督促落实

  坚持以扎实的工作作风推进工作,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开展各项工作,对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都能做到雷厉风行、行动迅速,各项工作都能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并严格兑现奖惩,确保了各项工作落实。

  (一)确定了全乡未来一个时期的发展目标。即:以建设“x县经济强乡”为发展定位,紧抓机遇,大力实施建设一个李子湾民营经济园、盘强一个蛋鸡产业、打造一个商贸文化区、构筑一个现代交通覆盖网“四个一”战略,全面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努力构建实力**、活力**、魅力**,和谐**。

  (二)是确定了全乡大发展思路。一是培育招商市场。坚持以口碑效益招商,即以诚信服务树立**招商品牌,形成招商链,发挥投资商口碑效益,依靠赢得的良好的招商声誉,带动和引进更多的投资企业;坚持以企业链招商,即以乡内现有成功民营企业的发展为载体,带动与之相关行业的产生,形成产业链,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乡内发展;坚持以人居环境招商,形成可持续发展链,以高速路**立交的建设为契机,以打造商贸文化区为载体,推进城乡建设,培育场乡人气、商气,改善场乡人居环境,实现招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激活乡域资源。全乡现有资源优势主要体现在区位优势、场乡建设优势、产业结构调整优势、文化底蕴优势四个方面。在区位优势方面,利用便捷的交通,充分发挥居于后乡片区交通中心地位,打造**商贸物流中心。在场乡建设优势方面,以现有的场乡建设为依托,制定场乡建设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人入住场乡,拉动内需,促进乡域经济流动,推动场乡发展。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以水稻、原蚕、玉米三个制种基地为基础,以蛋鸡产业发展为重点,以 “订单农业”为发展模式,实现向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一步扩大渝东蛋禽产业的辐射面,增粗延长产业链。在文化底蕴优势方面,以“太阳寺”、“龚家院子”、“紫微高照”、“金珠胜境”景点为主,进一步挖掘场乡旅游文化资源,打好“文化牌”,同时,借助商贸文化区的打造,带动全乡第三产业的发展。

  (三)各项工作成效显著。一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创历史新高。五年多来,全乡上下坚持“以龙头产业项目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发展思路,加速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有效推动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至***年底,全乡农业生产总值实现8664万元,同比增长30.25% ;农业增加值实现7302万元,同比增长17.90%。规模以上企业1家,规模以下企业4家。工业总产值4556万元,工业增加值1090万元。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稳固发展基础农业项目,进一步巩固水稻制种、原蚕制种、玉米制种、大豆生产基地的地位。以扩展蛋鸡龙头产业为载体,大力发展畜牧养殖业,年初,党委政府出台了蛋鸡产业发展新政策,奖励年内实现上万只养殖的产业大户,目前,已形成龙头产业蛋鸡养殖30万只规模,仅此一项乡里预计将投入5—8万余元奖金。完成了3000亩柑橘园的建设,规划了10000亩,***年开工建设。二是民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仅***年,全乡新引进资金3040万元,拥有21家小型民营企业,新增230户个体工商户,4户开发商搞场乡开发,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达到805人;实现民营经济总产值14234万元,增加值5361万元。民营经济的发展还为我乡培植了新的税源,在税收起征点提高等因素影响下,我乡的税收不降反升, ***年,实现工商税全口径入库66万元,完成计划的255% ,国税入库 25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5%。三是城乡化建设不断推进。到***年,场乡总面积达到0.41 平方公里,总人口 3987人。比***年增加***人。***年,我乡在建设完工紫微大道之后,又筹资40万硬化了金珠路,城乡区面积达59公顷,增幅是***年的195%;新增城乡人口326人,城乡化率达到17.2%。投资70万元对紫微广场进行了硬化,完成了场乡的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和东方村新农村规划,五年多来社会资金总投资近300万元,建设面积近3万平方米,县级示范小城乡形象初显,场乡建设良性发展机制已逐步形成。

  四、以构建平安和谐**为落脚点,狠抓了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高度重视教育发展,“两基”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积极推进民政和社会保障工作,仅***年就发放民政资金37万,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低保人数827人。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突出,群众知晓率得到提高,查处违法案件86件,征收率达82.3%,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人数396人。***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9716人,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抓好预防保健、疾病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获第四届卫生场乡称号,政府机关被县爱卫会评为县级卫生红旗单位。全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放效。文化广播、电视、通讯事业健康发展。国防教育和民兵预备役工作进一步加强,仅***年向部队输送合格兵源9人。深化平安**创建活动,社区民警入驻场乡。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落实安全生产和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仅***就年受理各类纠纷21起,调解率达100%。矛盾排查深入落实,排查并化解矛盾纠纷8起,化解率100%。解决历史遗留纠纷8起,为构建和谐平安**打下了坚实基础。全年无恶性集访事件发生,越级集体 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与化解。

  五、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为准绳,狠抓了党风廉政建设

  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全乡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警示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从细微处入手,从严把握,防微杜渐,以“两个务必”要求,严格规范自己和全乡党员干部的思想、行动。五年多来,完善了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机关的财经制度,从不乱签字,各个项目的实施前都经党委集体研究和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没有任何舞弊行为。自己没有收受过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没有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没有用过手中权力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没有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活动;能够坚持领导干部下基层工作制度,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坚持下乡工作不扰民,不在村用餐;能够持续认真贯彻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减轻农民负担,从而维护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

  六、强化监督,做好乡人大工作一是思想重视到位。把乡人大工作随时拿入重要议事日程。二是工作落实到位。狠抓了县乡代表学习培训,特别是代表《监督法》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组织代表按时召开例会,听取和审议乡人民政府贯彻和落实《义务教育法》、《安全生产法》的情况。组织代表对全乡工作展开了视察,提出了10条事关经济发展、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力的促进了全乡各项工作。

  总之,在过去的五年多,自己在工作上虽说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成绩的取得是靠大家的团结,支持,汗水凝结而成,功劳是属于大家的,而我的工作中还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工作方法不够成熟,如当面批评同志,未考虑同志的感受,容易影响了同志之间的感情;二是办事风风火火,有时有急于求成的现象;三是对同志们的疾苦关心不够;来年将来一步发扬优点克服不足,更加扎实的做好各项工作。

  以上是我对***年以来的工作汇报,如有不妥之处,批评指正。

【篇二】村干部责任落实工作总结

  案例:

  三龙沟村是一条无名小河的发源地。从山涧里流出的3股溪水,弯弯曲曲汇成一条主河流经凌河奔向渤海。早年间,实行人民公社的年月里,村里就曾试图兴建水库,可因工程量大、资金紧缺,一直未能如愿。2010年初,响应上级大兴水利富民工程号召,乡政府决定在三龙沟村南侧兴建一座水库,将三龙沟水全部截流,用于下游6个村的农田灌溉以及下一步兴办农村自来水事业。可以想象,如果水库建成,最先受益的是三龙沟村。在乡政府的安排下,三龙沟村村委主任许某一马当先,带头响应并配合这一利民富民的大好事。可就在这期间,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那是初春的一个上午,许某带领村民到附近一废旧的农校去拆除一处旧瓦房,干到中午11点左右,他和2个村民上了一栋旧瓦房,可能是房檩子已经有些腐烂,许某上到房顶,只听到“咔叭”―声,一只房檩子被踩断,许某从房顶摔落到地上,当时就昏迷了。醒来时,他已经躺在县医院的病床上。经诊断为多发性胸椎骨折和右肩胛骨骨折。半年的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等6万余元,并被鉴定为9级伤残。

  许某是代表村里,在协助乡政府建水库工作中受的伤,乡政府和村委会都很同情,关心他的伤情,治病花费大都分都是乡里、村里为他垫付的。许某及家人十分感动。所以,病情基本稳定后,许某在家养伤。后来,在乡司法所的协助调解下,许某与乡政府及村委会达成调解协议,由乡政府和村委会共同支付赔偿费共计9万元(其中村委会赔偿2万元)。

  事后,有人认为,村干部因公受伤,应属于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司法所的调解公平合理吗,是否有法律依据?村干部因公受伤应属工伤吗?

  检察官点评:

  司法所的调解结果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一、村委主任许某与乡政府之间属于法律上的委托协助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本案中,许某因公受伤属于第(七)项“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情形。这种协助关系,实质就是一种委托合同性质。依据《合同法》第396条、第407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对于许某在协助乡里兴修水利、建设水库的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乡政府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村委会与许某之间是受益人与受损人关系。乡里建水库,最先受益的是三龙沟村。许某从事的拆迁工作既是受乡政府委托、协议其工作,也是为了三龙沟村全体村民的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村委会支付给村委主任许某2万元补偿款,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

  三、村干部因公受伤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劳动关系,而许某与乡政府之间是委托协助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本案中的乡政府是国家机关,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列主体之内。《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许某协助乡政府工作,与之并未形成劳动关系。

  同样,许某作为村干部,与村委会之间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1条、第6条分别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由此可见,村委会成员与村委会、村集体之间既非劳动关系,又非雇佣关系。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村干部因公事受伤不属于认定的工伤范围。

  当然,这一案例也告诉我们:村干部“官”虽小,但在带头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带领、引导村民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立法部门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政策,让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明确的、应有的保障。

【篇三】村干部责任落实工作总结

  赔偿流程:由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医保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来访、询问,医保科以书面告知申请须知,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完整的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本局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受理,并告知受理不受理。

  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

  行政复议:当事人、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死亡的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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