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村干部管理办法 范文(通用4篇)


村干部 2024-04-05 21:31:23 村干部
[摘要] 补助和补贴是同一个概念,两者没有区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驻村干部管理办法 范文(通用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www.zhmsjx.com--村干部】

【篇一】驻村干部管理办法

  抓好驻村帮扶工作尤其是工作队作风建设,对取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决胜、实现脱贫攻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的总体部署,突出作风建设这一重点,进一步加强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确保驻村帮扶工作取得实效。

  一、理顺工作机制

  1.成立驻村帮扶工作办领导小组。镇成立了驻村帮扶工作办公室,由党委专职副书记陈新桥任驻村办主任,纪委书记邓集岗、组织委员何苗、副镇长莫贵军任驻村办副主任,其中专职副书记陈新桥主持驻村办工作,主要负责辖区内贫困村(含已出列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副镇长莫贵军主要负责非贫困村(不含已出列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组织委员主要负责抓党建促脱贫攻坚。镇驻村办在县驻村办的指导下,加强对辖区内各级驻村帮扶工作队的管理,加强本级驻村帮扶工作的精细管理和年度考核,协调扶贫等部门扎实开展扶贫业务培训。

  二、优化管理措施

  1.分类指导。全镇25个行政村按照贫困状态,分为贫困村(9个)、非贫困村(16个)两大类,对下派的驻村帮扶工作队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实现驻村帮扶工作队和结对帮扶贫困户“两个全覆盖”。一是驻村帮扶工作队全覆盖。对贫困村县级以上驻村工作队进行帮扶,落实帮扶政策,巩固帮扶成效。对非贫困村,县、镇属各部门两级联合驻村工作队,落实帮扶政策,确保帮扶成效。二是结对帮扶贫困户全覆盖。动员国家、省、市派驻我县参与驻村帮扶单位的干部职工,全县副科级及以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县直机关的二级机构,乡镇场及站所部门95%的干部职工,村(社区)干部、农村致富党员和能人、社会爱心人士和组织等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结对帮扶贫困户。

  2.加强人员队伍管理。驻村办负责驻村工作队管理考核,完善驻村干部考勤管理和请销假报批程序,负责工作队的考勤检查和请销假登记,督促驻村工作队队员严格遵守每月驻村不少于20天,不多于22天的要求,有效杜绝挂名、走读现象。贫困村的驻村工作队的管理由乡镇场党委副书记负责,非贫困村(含已出列贫困村)的帮扶力量由党委委员、副乡镇场长负责。

  3.细化基础工作要求。加强检查指导,督促驻村工作队抓实扶贫基础工作,联户干部职工落实结对帮扶走访。对所有贫困户,联户干部职工每1个月要入户走访2次;驻村工作队每1个月至少进行1次逐户看、逐户问、逐户核,确保基础工作做到“四个一致”,即:村公示栏公布的情况、贫困户档案记载的情况、工作记录的情况、贫困户家庭实际情况要相符,不能出现矛盾和逻辑错误。每支驻村帮扶工作队都要做到:扶贫政策烂熟于心、政策宣传家喻户晓、贫困情况了如指掌、精准帮扶到人到户、激发动力重志重智、资金使用公开公示、表册资料规范齐全、支部“五化”全面达标、第一书记名副其实、乡村治理持续发力。

  三、抓实业务指导

  进一步注重操作层面的业务培训。

  1.全面开展抓党建促脱贫攻坚组工干部培训。党建办要相应抓好乡镇场驻村帮扶队员、驻村干部、村(居)两委干部的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业务培训。

  2.全面开展扶贫政策业务培训。专职副书记、组织委员和扶贫办主任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安排具体工作,做到直观易记,一看就懂,一学就会。

  3.全面开展基层党组织建设业务培训。党建办负责,以村为单位,组织开展现场教学式党建业务培训。每个培训单位先办一个党支部“五化”建设样板点,然后组织全体驻村帮扶工作队员、村党组织书记、“第一书记”进行现场教学培训,开展过关考试,务必让他们全面掌握基层党组织建设应知应会的知识。

【篇二】驻村干部管理办法

  中央、省市委对精准脱贫工作高度重视,***总书记要求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科学确定脱贫时间,不搞层层加码,坚持真扶贫、扶真贫、真脱贫。今年3月份,按照省市委统一安排,县委对44个精准脱贫驻村工作组进行了调整。从整体情况看,大部分工作组都能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帮扶工作,但也有个别驻村工作组纪律松懈、工作推脱、作风散漫、群众意见很大。为进一步加强对精准脱贫驻村干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以夙兴夜寐、奋发作为的精神状态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作责任,认真履行职责

  (一)明确具体要求。1.驻村工作组。驻村干部要脱离原单位工作,党员驻村干部党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村党组织,并接受乡镇党委、县驻村干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驻管办)、县扶贫办共同管理。要做到联系群众“1+5”,即1名驻村干部联系1名村干部、1名党员、1名群众代表、1名致富能人和1名生活困难群众。做到“五不准”(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收受群众财物,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宴请,不准在所驻村报销不合理费用,不准挪用帮扶资金)。

  2.乡镇党委。乡镇党委书记是驻村工作第一责任人,乡镇主管党建副职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贫困村驻村干部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向县委组织部书面报告驻村干部工作、项目等进展情况。

  3.贫困村党支部。贫困村党支部书记具体负责驻村干部的日常工作协调,每天了解驻村干部工作开展情况,并定时向乡镇党委汇报。

  4.驻村工作组派出单位。驻村工作组派出单位与乡镇党委同岗同责,派出单位“一把手”要大力支持驻村工作组的驻村扶贫工作,每季度到村调研走访不少于1次,帮助驻村工作组共同做好精准脱贫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抽调驻村干部在驻村期间参与本单位工作。

  (二)严格驻村纪律。驻村干部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驻村期间吃住在村。要按照要求使用“钉钉”软件进行考勤签到、请假报批。工作组组员请假1天,由组长批准,请假1-3天由组长和乡镇党委批准,请假3-5天由县委组织部批准。工作组长请假1天由乡镇党委批准,请假1-3天由县委组织部批准,3-5天由市委组织部批准。

  (三)加强交流学习。驻村干部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党员驻村干部按时参加村党组织的党员学习活动。驻村干部记好“两本”(《民情日记》和《工作日志》),做到“七必访”(村干部、离任干部、党员、村民代表、致富能手、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要按时参加县驻村工作例会,交流经验,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积极利用网络平台(易信群、微信群、QQ群等)进行经验交流,互相学习。

  二、加强联系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按照《关于印发县级干部及县直部门分包扶贫重点村一览表的通知》(南和办字〔2017〕7号)精神,建立县级干部分包联系驻村工作组制度(具体分包联系点与南和办字〔2017〕7号相同),加强联系指导管理。分包联系的县领导主要任务:1.指导到位。一是指导驻村工作组和村党组织对照贫困退出的各项指标体系,逐村、逐户、逐人拉出问题清单,拿出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实行挂账式管理,按期整改、逐项销号,为顺利实现脱贫摘帽奠定基础。二是抓好环境卫生整治。指导驻村工作组开展“三清一平”活动,为贫困户清扫庭院,清理残垣断壁,清除积存垃圾,平整院落,切实改善贫困群众生活环境。三是规范档案资料。指导驻村工作组对软件资料进行全方位规范整理,切实避免临检突击行为。四是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指导驻村工作组、贫困村党组织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认真落实“周学月日季讲年会”制度,带领村“两委”班子不断加强学习,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勇于担当作为,切实提升村“两委”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管理到位。分包联系县领导要不定期到贫困村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驻村工作组落实驻村纪律,在岗在位开展工作。建立日常交流制度,经常与驻村工作组进行沟通交流,通过电话、易信群、微信群等方式,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指导落实好考勤及请销假制度,通过“钉钉”软件了解驻村干部日常考勤、请销假等情况,规范日常管理。

  3、服务到位。一是落实项目协调机制,帮助解决驻村干部跑办项目、争取资金、落实政策中遇到的难题。二是定期了解驻村干部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三要搭建驻村干部沟通交流的平台,通过定期组织驻村干部集中培训、座谈交流、外出参观等,提高驻村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三、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追责问责

  省、市对驻村干部纪律要求严格,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县委组织部也将联合“两办”督查室,通过明查暗访、电话查岗等方式,强化驻村工作的督导检查,严格驻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顶格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主体予以问责:

  1、驻村工作干部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出现空岗、缺岗、“走读”等违反工作纪律情况的;

  2、驻村工作干部不作为、扶贫计划不能有序及时推进,没有扶贫项目,扶贫成效不明显的;

  3、驻村工作干部每月驻村工作时间少于20天的;

  4、村党支部***录驻村工作组日常考勤不及时、不认真、弄虚作假,向乡镇汇报工作迟报、虚报、瞒报的;

  5、乡镇党委对驻村干部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空岗、缺岗、“走读”等情况的;

  6、乡镇党委发现驻村干部存在问题不及时进行督导、纠正,不向县委组织部反馈的;或是向县委组织部虚报、瞒报驻村干部出勤及工作、项目等进展情况的;

  7、驻村工作组派出单位“一把手”在驻村工作组正常驻村期间,擅自抽调驻村干部参与本单位工作的;

  8、驻村工作组派出单位“一把手”不支持驻村工作,不按要求到派驻村指导、帮助驻村干部解决问题的;

  9、驻村工作组派出单位“一把手”收到县委组织部或乡镇党委要求其对派出的驻村干部进行管理约束,却不进行配合,导致驻村工作出现问题的;

  10、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在县对精准脱贫驻村工作督查中,发现有上述所列问责情形一次的,对有关责任主体全县通报;有两次的,除全县通报外,对有关责任主体进行诫勉谈话;有两次以上的,对有关责任主体进行组织调整或处理,如涉及违纪,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在省市对精准脱贫驻村工作督查中,发现有上述所列问责情形的,给我县脱贫驻村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主体进行组织调整或处理,如涉及违纪,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篇三】驻村干部管理办法

  1、上下班制度。全体工作队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每月驻村时间不得少于10天。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离岗、脱岗。

   2、签到制度。驻村队员每天在考勤簿上签到,并做好日志记录。

   3、请假制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病假,原则上不能超过5天,队员请假5天以上者,须由队长批准。    4、考勤通报制度。考勤人员负责每月收集汇总出勤情况,并作为考核工作队员驻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月由工作队向队员派出单位书面提供驻村队员在岗情况。

   1、精准扶贫工作队由驻村精准扶贫单位派驻队员组成,每个单位一名工作队员,队长实行每年轮流负责制,一期一年,工作队队长由轮流牵头单位领导担任,工作队队员接受派出单位及工作队队长领导。

   2、精准扶贫工作队队员原则上与派出单位工作脱钩,工作期原则上一年。

   3、精准扶贫工作队实行队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队员分组分片工作包干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精准扶贫工作要依靠镇、村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员和广大群众积极性。

   4、精准扶贫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年终有检查,半年有督办,工作队员原则周一上午驻村集中,队长安排工作,队员汇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和本周工作计划。

   5、精准扶贫工作队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定期反映和汇报精准扶贫工作,争取县镇和社会各方面支持,合力攻坚扶贫。

   6、精准扶贫工作坚持走党的群众路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篇四】驻村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化进程,保障农村干部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管理的村级干部为:永宁县辖区内行政村党支部的成员,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对村级干部的管理必须在县委和乡镇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村级干部管理中应当尊重和保障农村党员、干部和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其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应当享有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干部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为:培训教育、民主评议、诫免、免职或罢免成员职务等。

  第二章教育培训

  第六条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初次任职,必须进行上岗培训。教育培训做为农村干部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由乡镇党委负责。

  第七条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应以下列内容为主: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提高村干部对农村事务和集体经济的管理水平,增强其化解农村矛盾,组织生产开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集体积累和农民收入的能力;

  (三)如何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农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如何抓好村党支部自身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如何教育、管理好党员,搞好党员发展工作;

  (五)村党支部如何团结村委会、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共青团、妇联、工会、民兵等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六)其他与农村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对农村干部的日常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得少于2天。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三章民主评议

  第九条民主评议是村民和党员行使对农村干部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是上级党组织了解农村干部情况的重要方式。民主评议的主要方法为:与村民代表个别谈话、在村民或党员中发放测评表。

  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组织进行,每年应进行1次。

  第十条个别谈话的内容为:被测评农村干部的工作能力、作风和在群众中的威信。

  第十一条对村党支部书记的测评,在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中进行;对村委会主任的测评在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中进行。

  第十二条测评的格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民主测评中优秀票率达到60%以上,且各项工作成绩突出者为优秀;优秀票和合格票率合计达到60%以上者为合格,不合格票率达到40%以上者为不合格。

  乡镇党委对测评情况汇总、审查后,应当向村民或党员公示,对评定为优秀的村干部,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诫免

  第十三条诫免是对不合格农村干部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积极转变的工作方式。对农村干部的诫免由乡镇党委负责。

  第十四条农村干部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党委应对其进行诫免。

  (一)不积极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接受县委、乡镇党委领导的;

  (二)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聚众闹事,带头上访,干扰党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

  (五)作风专断,村务大事拒不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的;

  (六)村中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开村务的;

  (七)决策失误,给集体或村民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八)民主测评不合格票数占总票数40%以上的;

  (九)具有其它重大问题的。

  第十五条农村干部达到第十四条所列之条件的,乡镇党委应在15日内宣布对其进行诫免的决定,同时,约见谈话,敦促其改正错误。诫免决定应在党员大会或村民中宣布。

  第十六条受诫免农村干部,在接到诫免决定后十五日内,将自己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材料送村党支部并报乡镇党委。

  第十七条诫免期限为从受诫免农村干部接到诫免决定之日起3个月。诫免期间,其待遇和职权不变。

  受诫免农村干部积极改正错误,认真进行整改的,经乡镇党委审查,可以缩短或提前终结诫免期,但诫免期最短不得少于1个月。

  第十八条诫免期结束后,乡镇党委应按照第三章之程序,重新对其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优秀票加合格票超过60%的为合格。乡镇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村民中宣布诫免期结束。

  第五章免职或罢免

  第十九条免职是上级党组织对犯有严重错误或犯有错误但拒不改正的村党支部成员,免去其职务的组织措施。

  罢免是对不合格村委会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免除其职务的行为。

  诫免不是免职或罢免的前置程序。

  第二十条农村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党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暂停其职务、免职或支持村民罢免其职务。

  (一)拒不接受乡镇党委诫免的。接受诫免而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递交材料的,视为不接受诫免;

  (二)在诫免期限内,无悔改表现或无明显改进的;

  (三)诫免期结束后,民主测评结果优秀票加合格票率低于60%的;

  (四)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有违纪行为,被纪检部门处以记过以上处分的;

  (五)损公肥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查证属实的;

  (六)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成员职责的;

  (七)具有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具备前条所列条件的村党支部成员,乡镇党委可以征求党员或村民代表意见后,对其免职。

  具备前条所列条件的村委会成员,如村民提出罢免动议,乡镇党委应当支持村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其进行罢免。

  村党支部认为村委会成员具备前条所列条件的,经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党委同意,可书面向村委会提出召开村民大会,对该村委会成员进行罢免的动议,同时应当做要求罢免该村委员成员的村民的联名工作。

  第二十二条被免职或罢免的农村干部有申辩的权利,乡镇党委应当保障其权利的行使。

  第六章后备干部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都要建立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后备干部数量视村级规模而定。选拔农村后备干部要与农村在职干部的选拔相衔接,与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相联系。选拔对象主要有:农村在职的中青年干部,包括“两委”副职干部、党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等;农村优秀青年,特别是新步入社会的大中专和高中(职专、职高)毕业生;部队复员退伍军人,新发展的青年党员,致富能手;镇机关的聘用人员;企业下岗职工等。后备干部原则上一职一备,人数应与现领导班子成员人数形成1:1的比例。条件暂不具备的村,必须对村级主要干部实行一职一备。

  第二十四条按照中央提出的选拔农村干部的标准和村党支部建设“五个好”的要求,选拔村级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团结同志、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没有违法违纪问题。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不怕吃亏和甘愿奉献的精神;本人有致富能力且有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真本领;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魄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岁左右,一般不超过40岁。

  第二十五条农村基层后备干部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推举,乡镇党委考察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党委要对农村基层后备干部建档造册、严格管理、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二十七条农村基层后备干部实行淘汰制,乡镇党委每年要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进行淘汰,并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时增补。

  第二十八条村党支部、村委会要为后备干部安排一定的工作。换届选举时,要对后备干部优先予以考虑。

本文来源:http://www.zhmsjx.com/gongzuorudangshenqingshu/76170.html

相关阅读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