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锦集3篇)


员工 2024-03-08 21:36:39 员工
[摘要]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锦集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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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

  一、坚持执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党和国家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用心宣传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悉森林防火条例,熟悉各管辖点、片的社会自然条件,做到心中有数。

  三、加强巡护杜绝火源,看护好火险区,要害部位,严格检查一切入山人员和车辆,防止火情火灾的发生。

  四、坚持请示汇报,做好各项记录。发现火情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并采取用心措施及时扑救。

  五、对于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各项林业政策法规的,要用心协助上级部门认真处理发生的案件。

  六、加强职责区巡护,清除非法入山人员,没收火种,从严教育,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篇: 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制止乱砍滥伐和毁坏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坏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着装上岗认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村、乡搞好扑救;火灾扑灭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

  四、负责巡查并报告管护区内森林病虫发生发展情况和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滥挖和乱铺滥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案件。

  六、负责封山育林区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

  七、保护好管护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志设施。

  八、要保持通讯畅通,有火情要及时上报村委会、乡政府。

  九、完成乡政府、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篇: 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

  第二章护林员的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进行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

  第三章护林员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九台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市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林业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对于经考核未按《管护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第二十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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